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露台上方無遮蔽物。(好房網News記者 陳韋帆/攝影) 好房網News記者曾亭皓/整理報導 建有雨遮、露台的房子,是許多租屋購屋族的首選,除原有的坪數外,還多一段開放空間可使用,簡直買到賺到,不過雖然露台所屬約定專用範圍,但在「加頂」的自由權上,還是有所規範的。 露台因只有該戶能進出,所以在簽約時,同時也會簽「分管契約」,清楚約定專用區塊範圍等,不過其實專用住戶只擁有使用權,並沒有所有權,因此若想在自宅露臺增設採光罩、遮雨棚、花架等,皆必須要經過管委會同意才可。 露台專用住戶只擁有使用權,並沒有所有權。 (示意圖/好房資料庫) 然而在徵得同意後,由於增建採光罩、遮雨棚仍屬違建項目,因此搭建面積必須低於露台的3分之1,才可避免成為取締要件。根據法規,露台、遮雨棚搭建面積與該戶雨遮合計若約在9坪以內,屬於拍照列管,不需立即拆除。

約定專用非持所有權 露台不能自搭遮雨棚-財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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